南昌工学院校园网信息安全管理规定
2017-12-07 来源: 浏览次数:0
校园网是提供学校师生网络服务、教育教学、资源共享的网络平台,为师生提供丰富的网上资源。为保护校园网安全,加强校园网安全管理,规范网络用户上网行为,提高校园网使用效率,维护校园安全稳定,更好地为教学、科研、行政及生活服务,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信息中心是校园网管理部门,负责校园网安全的防御、监管、处置和上报工作。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网络用户在未经授权不得随意在校园网设备上连接网络线缆和接入设备。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网络用户在未经授权不得随意对网络设备进行断电、重启、移动和登录等操作。
第四条 信息中心负责直管信息系统数据安全,进行信息系统的数据备份、恢复和登记工作。
第五条 服务器托管单位安排专人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安全,重要的数据应有两份以上的拷贝并妥善保存。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网络用户不得在网络上发布不真实、不良的信息,散布计算机病毒,发送垃圾邮件,利用网络进入未经授权使用的计算机、不以真实的身份使用网络资源等。
第七条 任何网络用户不得利用校园网观看、录制、传播危害国家安全,妨碍社会治安及淫秽色情信息和软件制品,违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校级处分或报送公安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网络用户有义务配合信息中心做好校园网安全的各项工作。有义务向信息中心反应违法犯罪行为和危害社会的信息。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网络用户必须对所提供的数据信息负责,不得利用计算机进行网络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分裂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损害学校声誉,破坏学校安定团结的。
第十条 信息中心有权对网用户的网络信息进行监控和过滤,有权对违反国家信息安全法规和校园网相关制度的网络用户停止网络服务,对造成重大网络安全事故的将诉诸法律。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网络用户收到违反国家政策相关内容,应及时向信息中心汇报,由信息中心统一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并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信息中心对处理的网络安全事件进行《南昌工学院网络安全事件处理台账》登记。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信息中心负责解释。